南京大学小百合BBS论坛

南京大学小百合,南京大学bbs,南京大学小百合bbs,南京大学论坛,小百合,南大小百合,小百合bbs,南大小百合bbs,南京小百合

[回到开始] [上一篇][下一篇]


发信人: orc4aka (阿卡), 信区: NJUExpress
标  题: 吐口水系列————(三)
发信站: 南京大学小百合站 (Mon Mar 15 07:59:30 2004)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三
     维权部在选错维权之路后,又犯错了。拍摄反映就餐环境差的照片却将一个无辜同学
纳入其中还公之于众。真是一波未平又起一波。学过民法的,为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又去
翻了下资料,找到些关于肖像权的东西。
     侵犯肖像权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条件。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、
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条规定,公民享有肖像
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有的同学从法条字面上理解营利
目的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。其实不然。从法理上说,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有
一般人格权及具体人格权(身体权、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自由权、隐私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
、名誉权),具体人格权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,是一般人格权在某些方面的具化。所以理
解具体人格权要先理解 一般人格权。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、人格自由、人格尊严。任
何具体人格权都包含了这三个方面。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体系的核心,在法律适用中
,应当根据人格尊严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,创造新的具体人格权,以及补充不被具体人格
权所涵括的一般人格利益。只要弄清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础,则必然得出营利
目的不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,使对肖像权的保护走上歧途。(摘自《人身权
法论》第383~384页,杨立新著,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)所以,侵害肖像的行为有:未
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以及歪曲、丑化他人肖像。但在符合国家利
益、社会利益以及肖像权人利益的前提下,下列使用他人肖像行为为合理使用,不构成侵
权:1、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。2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国家利益举办特定
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。3、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加者的肖像。4、基于科
研和教学的目的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。5、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
。林部长及维权部未经当事人许可“偷拍”其吃饭时照片目的是说明食堂餐后杯盘狼藉的
情形,因此该照片中人物易被公众理解为造成杯盘狼藉的行为人,而该行为是拍摄者(单
位)主观否定的。进而给当事人带来否定的社会评价,损害了但是人的人格利益。对于可
能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的照片,拍摄者应该慎重处理。另外,当事人吃饭时面部扭曲的
瞬间被固定且未经同意被发表是丑化当事人的行为。而且林部长(维权部)并不具备免责
条件。他(他们)不是新闻工作者,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不是基于科研和教学,
更不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。有人说他(他们)是为了记载或证明维权活动,可记载行为不
符合但是人的利益。拍摄瞬间完全可以取在当事人吃完离开的时候,但却选在面部扭曲的
时候,对去动机的正义性就值得怀疑了。林部长及维权部发表照片的目的是否定某一社会
现象,不应针对个人(至少客观上已经表现为针对个人了),具有不突出个人的条件却将
丑化个人的照片公之于众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
健康,不是侵权是什么?以上看法希望有方家指正。
     有帖子说就侵权一事咨询过法学院同学证实不是侵权,怀疑之。此处,谨以四字赠法
学院同学互勉:严谨踏实。

--

※ 来源:.南京大学小百合站 http://bbs.nju.edu.cn [FROM: 218.94.6.30]


[回到开始] [上一篇][下一篇]

szuonline.cn 今天是 2024/05/03
深大在线 荔园在线 荔园晨风 荔园晨风BBS 荔园晨风bbs站 深大bbs 深圳大学bbs 深圳大学论坛 深圳大学内部网 szu bbs 荔园晨风地址 荔园晨风校外地址 荔园晨风登陆地址 荔园晨风登录地址 荔园晨风怎么登录 荔园晨风怎么登陆 深圳大学荔园晨风 荔园晨风登录不了吗 深大荔园晨风关了吗 荔园晨风官网 荔园晨风无法校外登陆 荔园晨风bbs登录不了 梨园晨风
有些事不是我不在意,而是我在意了,又能怎样?